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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汕头市市直企业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汕头市市直企业国有资产
收益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汕府[2004]10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汕头市市直企业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
                         二00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汕头市市直企业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市直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的收缴管理工作,合理调整政府与企业的利益,调动企业积极性,确保国有资产收益及时足额上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汕头经济特区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占用、使用、运营国有资产的市直国有企业、市直国有资产经营单位(包括市直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授权经营的市直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市直重点大型国有企业,下同)及市直其他企业的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直企业国有资产收益,具体包括:
  (一)市直国有全资企业应上缴国家的利润。
  (二)市直国有资产经营单位运营国有资产的以下收益:
  1、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家股应分得的股利;
  2、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家作为出资者按比例应分得的红利;
  3、以国有资产投资形成的收益应上缴国家的部分;
  4、国有产权转让收入;
  5、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股权(包括配股权)转让收入;
  6、对有限责任公司国家出资转让的收入。
  (三)市直其他企业占用国有资产应上缴的收益。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
  第四条 市直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的收缴管理工作,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统一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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