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南宁市本级
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
(南府发[2004]6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财库〔2001〕24号)及《自治区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办法>的通知》(桂财库〔2002〕37号)精神,为深化收支两条线制度改革,建立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现将推行南宁市本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市本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从7月1日起实施,凡未纳入2003年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部门和单位均纳入本次改革范围。
二、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税收入包括: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政府性基金(含资金、附加);
(三)主管部门(含代行政府职能的行业性组织)集中的收入;
(四)罚没收入;
(五)其他预算外收入。
三、非税收入收缴实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向缴费(款)人或单位收取的各项非税收入,由执收单位向缴费(款)人或单位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费)款人或单位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代理银行办理缴款手续,代理银行收款后于当日将资金直接缴入市财政局开设的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收入财政专户。教育部门各学校的学杂费、课本费等收费实行集中汇缴,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四、中国建设银行广西区分行、中国工商银行广西区分行营业部和交通银行南宁分行为南宁市本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代理银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代理银行所有营业网点均可办理非税收入收缴业务。南宁市商业银行暂代理市政府行政审批大厅非税收入收缴业务。
五、确定为本次非税收入改革的部门和单位应从7月1日起启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对改革启动前已经领取但尚未使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收据(非定额票据)以及罚没款收据(通用票据),从7月1日起全部封存停止使用(具体领用办法按南财预外〔2003〕199号文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