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海口市鼓励投资发展医药产业的若干规定[失效]

  医药企业技术改造所购置的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的费用,报经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一次性或分次摊入成本。医药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经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报上级税务主管部门批准核定。
  第十六条 医药企业开发、引进国家级新药项目,凡符合国家863计划条件,由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协助其向国家争取资金支持;对该项目产品投产后所征收的增值税、所得税的市级留成部分,自该产品销售之日起,五年内由专项资金给予100%的扶持。
  第十七条 国内外大型医药流通企业来本市设立具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其上缴增值税和所得税市级留成部分,五年内由专项资金给予60%的扶持;现有流通企业,以2003年实缴数为基数,其新增增值税和所得税市级留成部分,五年内由专项资金给予60%的扶持;年营业额超过1亿元的大型医药连锁企业,对其上缴增值税和所得税市级留成部分,五年内由专项资金给予50%的扶持。
  第十八条 医药研发机构、生产企业引进、聘用具有博士以上学历的高级技术和经营管理人才,对应聘者的工资、奖金等收入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市级留成部分,五年内由专项资金给予100%的扶持。凡具有博士、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的专业人才,以及本市医药企业急需的各类人才,被企业正式录用的,有关部门根据用人单位的申请优先办理入户手续,其配偶、子女可同时随迁,政府协助办理其本人及家属的户口入户、子女入学等手续。对本市引进的国际、国内医药领域的杰出中青年高级人才除享受《海口市高层次人才管理若干规定》的各项政策外,可根据情况对其工作和生活由专项资金予以资助。
  第十九条 对新药开发研究的有功人员,对税收、产值、出口值、增长值、自主知识产权方面在全市位居前列的企业以及在招商引资工作中贡献突出的企业和个人给予奖励。鼓励国内外人士或机构引进资金和项目到海口发展,凡引进资金、项目有功单位或人员,按实际引进固定资产投入金额的1.5%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从专项资金中列支。
  具有管理才能、技术特长或者有医药研发成果的个人,以高新技术成果或专有技术投资兴办非公有制企业,其成果经专门机构评估和省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技术成果或专有技术占企业注册资本比例不受限制,由投资者各方协商约定。对其股权收益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市级留成部分,专项资金五年内给予100%的扶持。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