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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鼓励投资发展医药产业的若干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口市扶持医药产业发展若干规定》(发布日期:2008年12月29日 实施日期:2008年12月29日)废止

海口市人民政府令
(第45号)


  《海口市鼓励投资发展医药产业的若干规定》已经2004年7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成
                         二00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海口市鼓励投资发展医药产业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加快发展本市医药产业,把本市建成全国药品研发、生产和销售基地,加快实现本市经济发展战略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海南省鼓励大型工业投资项目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及参照《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规定》、《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医药产业包括化学制药、生物制药、中药和天然药物生产和医药研发、医药流通经营、医疗器械制造、医药包装、保健食品生产等行业。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注册生产经营的医药企业及研究开发机构。
  第三条 设立“海口市医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从国有资产变现收入中安排1.5亿元,另以2003年为基数,连续5年每年从现有医药企业新增税收以及新建医药企业上缴税收市级留成部分安排一定比例,纳入专项资金中用于支持本市医药企业及研发机构的发展。同时,要积极争取国家、省有关部门资金的支持。
  第四条 海口市医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专门用于扶持本市医药产业发展。
  对既适用国家、省及海口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的优惠政策,又适用本规定的上述机构和企业,一律先执行国家、省及海口高新区的优惠政策,执行后与本规定相比不足的部分再补充执行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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