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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殡葬改革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做好农村殡葬改革工作的通知
(渝办发[2004]232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和《重庆市殡葬事务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34号)精神,为进一步推进农村殡葬改革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殡葬改革工作的领导
  做好农村殡葬改革工作,既是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又是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必然要求。各级政府要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认识做好农村殡葬改革工作对于保护土地资源、森林资源、生态环境,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促进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性,把推进农村殡葬改革工作列入各级政府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根据《重庆市殡葬事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市政府将从2005年起,对殡葬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也应实行目标管理,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二、依法行政,坚决制止殡葬乱收费行为
  殡葬乱收费严重违反了市政府两个“十个一批”的规定,既不利于推进殡葬改革工作,又加重了农民负担;既损害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又严重影响了党群、干群关系,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为此,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要组织力量对当地殡葬乱收费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对无法规依据、自立名目设立的各种殡葬收费政策一律废除。市政府督查室要加强督查,对顶风违规违纪的有关责任人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务必于2004年9月底前,将各地整治殡葬乱收费工作情况书面报告市民政局,由市民政局统一汇总后报市政府。
  三、强化管理,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殡葬改革工作
  火化区内的公民死亡后,必须实行火葬。其骨灰的处理,除进入经营性公墓(塔陵)安葬外,在丧家作出书面承诺,保证不垒坟头、不立碑的情况下,允许不装棺深埋,大力倡导树葬、草坪葬等不占地或少占地的新葬式。土葬改革区内的公民死亡后,提倡遗体薄棺深埋,不垒坟、不立碑,鼓励火葬。
  推行火葬应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条件等实际情况,不搞一刀切。对已划定为火化区,但不具备火化条件的地方,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可按分步实施、逐步推进的原则,对火化区进行适当调整,其调整方案报市民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实施。未划定为火化区的地方也应按照分步实施、逐步推进的原则,在条件成熟、执法力度到位的前提下稳步推进,不要盲目扩大火化区域。同时,严禁在耕地、林地、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铁路公路(特别是国道、省道、高速公路)两侧修坟造墓,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各地务必严肃查处。今后,市政府考核农村殡葬改革工作的重点是制止骨灰装棺埋葬、乱埋乱葬的工作情况和火化区内的火化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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