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
全省公民中实施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二个五年规划的决议
(1991年5月28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一个五年规划执行情况和第二个五年规划安排的报告,会议同意这个报告。会议认为,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于一九八五年二月十二日通过的《关于在全省公民中普及法律常识的决议》所规定的第一个五年普法的各项任务已基本完成,广大干部和人民群众增长了法律知识,增强了法制观念,取得了比较明显的社会效果,但是,在普法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与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要求有相当大的差距。普法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要求,是一项长期任务,也是保持国家长期稳定发展的战略措施,应当继续深入地进行。因此,必须切实贯彻实施《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在总结第一个五年普法经验的基础上,在全省公民中开展第二个五年普法教育。为此,特作决定如下:
一、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是一项宏大的社会教育工程,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基础工作,对于保证我省政治、经济和社会的长期稳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从一九九一年起,要有领导、有计划、有步骤、分层次地在全省公民中实施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二个五年规划,进一步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制观念,保障
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坚持依法办事,促进我省各项事业依法管理,为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实施法制宣传教育第二个五年规划,必须坚持以
宪法为核心,结合四川实际,认真搞好法制宣传教育。一是在全省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中深入宣传学习宪法、普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关于
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等法律的基本知识;同时、要有针对性地选学民事的、刑事的、经济的、行政的和国家机构的基本法律的有关内容。二是各部门、各单位必须根据中央和国家主管部门的规划要求,学习和熟悉同本部门、本单位的工作、生产密切相关的专业法律知识。全省国家机关还要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国家机构的法律、法规。三是各地要结合实际,区分不同对象,有针对性地选学《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
四川省禁止赌博条例》以及保密、廉政建设、税收、交通等方面的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