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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引荐外商投资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三)属于省、市批准的其它项目以及外商投资对我市国有企业进行资产重组项目,按外商实际投入形成的固定资产总额的4‰计奖;
  (四)对外商投资购买现有基础设施经营权的项目,按外商实际投入资金的2‰计奖。外商以实物投资的,依法折算后分别计入投资总额。对引荐外商投资房地产业、餐饮娱乐业的,不在此办法之列。
  第六条 引荐外资的奖励金由同级财政支付。
  第七条 对引荐外资者的奖励,按以下办法兑现奖励金:
  (一)属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项目,兑奖分两次进行:项目开工后,按外商实际到位外资额兑现30%奖励金;项目建成投产后,按企业纳税的第一年时外商实际到位外资所形成的固定资产总额,补足全部奖励金。
  (二)属引荐特殊外资项目(如软件等)的奖励,除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给予奖励外,再按该项目第一年至第三年地方所得税收总额的5%连续三年给予奖励。
  第八条 属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由引进人或中方合作者凭外经贸部门出具的引资行为证明书(其中,资产重组项目引资行为证明书由市国有资产重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并持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验资报告复印件,向市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并领取《成都市引荐外资奖励金申请表》。
  第九条 奖励金的领取按下列程序:
  (一)引荐外商投资者取得上述材料后,到市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办公室申领填写《成都市引荐外资奖励金申请表》。
  (二)市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成都市引荐外资奖励金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后,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报市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审批。
  (三)对符合奖励条件的,由市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出据奖励批复文件,市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办公室颁发《成都市引荐外商投资奖励证书》。
  (四)受奖励的组织或个人凭奖励批复文件和《成都市引荐外商投资奖励证书》到同级财政部门领取奖励金。
  第十条 国内外组织或个人领取引资奖励金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第十一条 对奖励金申领中弄虚作假者,市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办公室予以通报批评,并交由有关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对引荐省外内资来本市投资的,可参照本办法原则予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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