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6月19日 实施日期:2009年6月19日)废止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成都市引荐外商投资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府发[2001]46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引荐外商投资奖励暂行办法》已经2001年3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二00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成都市引荐外商投资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充分调动各界人士招商引资积极性,促进本市经济发展,根据《
成都市鼓励外商投资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商是指来本市投资的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引荐港、澳、台地区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来本市投资的,比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奖励。
第三条 对引荐的外商投资企业,纳税关系在市本级的,适用本办法。本市副市级以上现职领导干部和因职务引进外资的国家公务员,不适用本办法。对引荐外资时与中介机构(含中介人)签有协议给付中介费的,按协议约定办理。
第四条 引荐外商来本市投资的奖励对象是:引荐外商来本市投资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并形成固定资产项目,或引荐外商对本市国有企业进行资产重组和购买现有基础设施经营权的国内外经济组织或个人。
第五条 引荐外商投资形成固定资产项目的,按下列标准给予奖励:
(一)属于国家鼓励甲类或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限制类项目,按外商实际投入形成的固定资产总额的5‰计奖;
(二)属于优化本市产业结构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出口型项目,按外商实际投入资金的6‰计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