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立健全集中统一的公共财政体制,逐步实现规范的部门预算,统筹安排和规范使用财政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由省财政厅牵头组织省政府编办等有关部门提出具体意见。
(2)清理和规范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收费。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物价局提出具体意见。
(3)完善和规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和津补贴制度,逐步解决同一地区不同行政机关相同职级工作人员收入差距较大的矛盾。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人事厅提出具体意见。
8.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减少行政许可项目,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改革行政许可方式。由省政府法制办牵头组织省监察厅、省政府编办(审改办)、省效能办等有关部门提出具体意见。
9.加快电子政务体系建设,推进政府上网工程的建设和运用,扩大政府网上办公的范围,尽快做到政府部门之间信息互通和资源共享。由省政府办公厅牵头组织省发改委、省政府编办、省信息产业厅、省经贸委等有关部门提出具体意见。
10.建立健全制度,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方便公众对公开的政府信息的获取、查阅。由省政府办公厅牵头组织省监察厅、省信息产业厅、省财政厅、省政府新闻办、省效能办等有关部门提出具体意见。
(二)提高制度建设质量
11.按照条件成熟、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科学合理制定政府立法工作计划,保证立法规划、计划及其项目具有可行性和一定的前瞻性。由省政府法制办牵头组织有关部门提出具体意见。
12.改进政府立法工作方法,扩大政府立法工作的公众参与程度,实行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三结合。建立健全专家咨询论证制度、立法征求意见制度、立法调查研究制度、立法听证制度、立法协调制度。研究建立有关听取和采纳意见情况的说明制度。由省政府法制办牵头组织有关部门提出具体意见。
13.积极探索对政府立法项目尤其是经济立法项目的成本效益分析制度。建立政府立法效果的定期评估制度。由省政府法制办牵头组织有关部门提出具体意见。
14.健全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公布制度,完善规范性文件出台前的合法性审核制度。由省政府法制办牵头组织有关部门提出具体意见。
15.建立和完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修改、废止的工作制度和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定期清理制度。由省政府法制办牵头组织有关部门提出具体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