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关于创新金融服务机制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促进农民增收指导意见的通知

  一是农村信用社要按照灵活、方便、安全的原则,改善服务手段,不断拓展业务空间;要改进贷款方式,简化贷款手续,方便农民贷款。二是各商业银行要完善对县域经济的金融服务工作,改进对县域中小企业的资信评价体系,适当扩大授信额度。国有商业银行要改进对县级支行的信贷管理,进一步完善贷款审批制度。在明确信贷风险责任的基础上,进一步健全信贷管理责任制,把约束机制与激励机制有机地结合起来,调动信贷人员拓展支农信贷业务的积极性。三是各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要根据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特点和趋势,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加快信贷业务和服务方式的创新,挖掘新的信贷业务增长点,增加合理有效的信贷投入。四是配合相关财政政策,积极安排发放扶贫贴息贷款,促进农业扶贫开发,支持贫困地区经济可持续发展和农民增收。与此同时,要重视运用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等方式扶持低收入农户、贫困户发展种养业,帮助解决温饱问题,促进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扶贫开发工作。五是严禁对乱占耕地的建设项目发放贷款。商业银行对未按法定程序审批,违规乱占耕地的建设项目,坚决不得提供贷款。六是各金融机构要切实加强信贷管理,做好信贷风险防范工作,联手打击恶意逃废金融债务的违法行为,维护社会信用秩序,保障信贷资产安全。
  十、探索建立符合农村实际的信用担保体系,缓解农户和乡镇企业贷款难问题。
  农户贷款担保难是目前制约农业信贷投入的一个重要因素,在大力推广农户小额信用和农户联保贷款的基础上,要根据《担保法》的规定,突破传统的担保模式,依法建立符合农村实际的信用担保体系,逐步形成农业信贷风险补偿机制,提升信贷支农的整体效益。一是引导建立多形式的农户贷款担保基金,为农户贷款担保,疏通农户贷款渠道,分散农户贷款风险。二是推广国家工作人员担保制度。由在财政开列工资,并由金融机构代发工资的工作人员作为保证人,以个人自愿为前提,为农户贷款提供担保。三是以各类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依托(如推广镇、村信用建设促进会等组织),成立农业专业担保机构,采取吸收会员资金设立担保基金的方式,为农村经营户提供贷款担保。四是支持有关部门建立以乡镇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担保机构,多渠道筹措担保基金,为乡镇企业提供贷款担保;五是支持由乡镇企业、个体工商业分别组织成立的互助担保组织,采取会员制形式,为会员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贷款提供担保。六是针对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的实际情况,研究多种担保办法,积极探索实行林权质押、动产质押、仓单质押、权益质押等担保形式,从多层面、多渠道解决农户贷款担保难问题。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