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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关于创新金融服务机制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促进农民增收指导意见的通知

  二、扎实稳妥地推进农村信用工程建设,进一步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
  (一)扎实稳妥地推进农村信用工程建设,营造良好的农村信用环境。农村信用社要积极争取当地党政部门的支持,按照政府主导、社农联动、各方配合的要求,共同构建“乡(镇)政府、村委会、农村信用社、农户”四位一体的农村信用服务体系。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探索建立乡(村)金融助理和农金协管员制度,构筑农村基层组织、农户、农村信用社之间的沟通渠道,全力推进“信用农户、信用村、信用乡(镇)”的创建工作。按照有利于培育农村信用意识、有利于普及农村金融意识、有利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思路,加强农村金融知识普及和诚信宣传工作。实行“以正面引导为主,宣传与制裁并重”的方针,对信用农户实行贷款优先、简化手续、额度放宽、服务优先、利率优惠;对有意逃废金融债务的企业和个人实行通报、停贷等联手制裁措施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在推进诚信建设过程中,要始终注意把密切联系农民、维护金融债权、优化农村信用环境与建设农村先进文化、促进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增强农村社会信用意识,营造良好信用环境。
  (二)进一步推广和完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扩大农户贷款面。农村信用社要建立动态工作机制,完善农户个人信用档案记录制度,按照农民生产经营需要,灵活合理确定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的对象、额度和期限,积极稳妥地扩大农户贷款授信面。一要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拓宽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服务范围,增强贷款适用性,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信贷管理办法,在满足农户种养业基本资金需求后,可以向农林牧渔产品加工、储运、销售等领域延伸,在条件成熟的地区还可用于发放助学、住房、家电等消费贷款,满足农户多层次的物质文化需求。二要根据当地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收入水平以及贷款用途,因地制宜确定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额度。对于生产经营规模较大、需要资金较多的种养专业户和个体工商户,可引导在自愿基础上组成联保小组,按照“多户联保、按期存款、分期还款”的基本原则对其提供信贷支持。三要按照农业生产周期、农产品经营资金周转频次和农业贷款的不同用途合理确定贷款期限,确保信贷资金与农户生产经营在时间上的合理衔接。在还贷上可根据农户的实际情况,选择“零贷整还”或“整贷零还”的灵活还贷方式。对农户种植业贷款利率原则上要少上浮或不上浮,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人民银行适时给予农村信用社支农再贷款支持,增强农村信用社支农资金实力,进一步扩大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的发放,缓解农民贷款难问题。全省农村信用社对农业贷款比例要达到80%以上,对农户贷款比例要达到4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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