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全面督导。省国土资源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监察厅、省建设厅和省审计厅对全省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进行全面督导,督导以听取汇报为主要形式。对清理检查和整改工作措施不力的地方,省国土资源厅将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专项督导。
(三)统筹抽查。除督导外,省国土资源厅、省发改委等部门还将对已经部署的其他专项清理检查工作进行专项抽查,开展专项抽查时,将对以上六项治理整顿工作一并检查,形成检查结果综合报告。
(四)严格验收。对于各专项清理检查工作,各设区市按原有部署确定的时间完成,并向牵头部门提交报告,同时抄送有关部门。治理整顿六项内容必须在9月中旬前完成汇总,并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向省政府提交报告,同时抄送有关部门。9月中旬起,省国土资源厅将会同省发改委、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监察厅和省审计厅等部门对各设区市深入开展土地治理整顿工作进行全面验收。
四、政策界限
(一)对《紧急通知》下发后经清查发现的去年以来发生的问题,要限期整改并依法严肃处理。对《紧急通知》下发后发生顶风违法违纪行为,要坚决予以处理。
(二)经自查发现的土地占用和土地审批问题,由同级政府或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处理;对不主动自查自纠或对自查出来的问题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处理的,要按有关规定从严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三)除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可以分期建设的项目可以分期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外,其他建设项目用地不得分期办理建设用地审批。对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没有明确分期建设的项目,分两期以上审批土地的,为分拆批地,但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公路、铁路、管线项目用地除外。对违反项目审批建设程序分拆批准项目,造成分拆批地的,分拆批地的主要责任由分拆项目的审批机关承担。分拆申请用地的行为按骗取批准、非法占地论处。
(四)凡是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的建设项目不得批准建设。凡未按
建设部等九部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建规〔2002〕204号)的要求编制和调整近期建设规划的,不得办理用地审批手续。不符合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用途的土地,规划部门不予核发选址意见书,土地部门不得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没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
(五)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38号)的规定,对国家明令禁止建设、违反
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的在建项目,决定停止建设的,停止办理用地手续,停止后续供地,停止发放土地证。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要求的拟建项目,决定取消立项的,不得受理用地申请,不得办理规划、建设许可手续;已经受理用地申请的,不得批准用地;已经批准用地的,依法收回。对不符合环保规定、城市规划、项目审批等建设程序以及信贷政策等要求,决定暂停建设、限期整改的,一律暂停供应建设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