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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2004修订)[失效]

  穿越城镇的公路,其两侧建筑红线的范围由交通公路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规划部门依法研究确定,由同级人民政府公告。
  第十九条 在公路两侧建筑红线范围内,禁止新建永久性建筑物及设施;在公路两侧建筑红线范围确立前修建的永久性建筑物及设施,不得改建、扩建,并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但邮电通讯、电力、水利、市政等国家建设项目的建筑物及设施以及公路管理设施除外。
  第二十条 在公路两侧建筑红线范围内修建(包括新建、改建、扩建)临时性建筑物及设施,应经交通公路管理部门同意,并就下列条件与交通公路管理部门达成协议:
  (一)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公路,不得损坏公路路产;
  (二)使用期内不得擅自改变原结构及使用功能,使用期满应自行拆除;
  (三)服从公路改建、扩建需要。
  经同意并达成协议的,方可向当地土地、规划、城建等有关部门办理建设用地等有关审批手续。
  但农田作业的临时性建筑物及设施除外。
  第二十一条 在公路两侧建筑红线范围内进行违法建筑的,交通公路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劝阻;对劝阻无效的,可以会同土地、规划、城建等部门或者单独采取清除等措施予以制止,清除费用由违法当事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 在公路两侧建筑红线范围内修建、埋设邮电通讯、电力、水利、市政等国家建设项目的建筑物及设施的,建设方应事先书面征求交通公路管理部门意见后,再行施工。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由交通公路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审批手续,返还原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200元罚款;造成公路路产损失超过500元的,按公路路产损失赔偿费的50%罚款。(关于处罚的规定修改为“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造成堵车的,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依法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造成施工路面或者设施损坏的,由交通公路管理部门责令赔偿损失,并处以公路路产损失赔偿费的50%罚款。(关于处罚的规定修改为“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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