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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建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的决定(2004)[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现行规章及属于规章性质的省政府现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22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22日)废止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
(第90号)


  现将《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建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的决定》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卢展工
                           二00四年七月七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建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的决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决定对1994年9月19日公布的《福建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四条修改为:“机动车辆制造、修理厂家不得擅自在公路上试车。必须试车的,应向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办理审批手续,在指定的试车路段和时间内进行,并向交通公路管理部门缴纳公路路产赔偿费”;
  二、第二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由交通公路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审批手续,返还原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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