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福建省道路运输站管理办法(2004修订)[失效]

  第七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运输站须向当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站址位置、车辆出入口及其安全设施设置方案;
  (二)营运车辆进出站的流量计划及出入城区的行驶路线方案。
  公安机关对营运车辆进出站是否妨碍道路交通进行审查,应在接到运输站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决定同意或者不同意;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
  沿途公路旅客运输停靠站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机关共同规划、设置。
  第八条 自用运输站应具备下列条件,经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部门验收后,方可使用:
  (一)出入口便于车辆进出,不妨碍道路交通畅通,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同意;
  (二)有停、发车场地和为旅客、货主提供客运、货运服务项目的场所和设施;
  (三)有保障车辆安全运行的检验、维护、保养的基本设施和安全消防设备;
  (四)配有与经营项目相适应的管理人员、服务人员,并建立了与经营项目相适应的管理制度。
  第九条 未经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同意和同级公安机关批准,不得利用城市街道作为公路旅客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的临时停发车场。
  第十条 公用运输站要求停业的,应提前3个月向道路运输管理部门申请,经批准并以一定方式向社会告知后,方可停业。
  第十一条 因道路交通情况变化而妨碍交通畅通的运输站,由当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会同同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决定调整或者迁移,并由公安机关提前3个月通知运输站经营者;该运输站经营者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调整或者迁移。
  第十二条 运输站应当遵守国家有关道路运输的规定,执行交通、物价主管部门核准的运价和收费标准,使用省交通、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统一票据。
  第十三条 运输站应当为运输经营者和旅客、货主提供下列基本服务:
  (一)提供整洁卫生、通风良好的运输生产和服务环境;
  (二)以醒目标志公布客货运输范围、营运线路、班次时刻、里程价格、配备时钟,张贴禁运、限运物品宣传图;
  (三)提供运输站站务组织服务工作,维护站内运输安全生产和交通秩序,禁止超载车辆出站;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