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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道路运输站管理办法(2004修订)[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现行规章及属于规章性质的省政府现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22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22日)废止

福建省道路运输站管理办法
(1994年4月15日福建省人民政府第18号令发布 根据2004年7月7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发布的《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建省道路运输站管理办法〉的决定》进行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运输站的管理,增强道路运输站的服务功能,维护运输服务经营双方和旅客、货主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道路运输站(以下简称运输站)是指为从事公路旅客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的经营者(以下简称运输经营者)、旅客、货主提供道路运输服务的场所,包括公路客运站、道路货运站及营业点、营运车辆停发车场。但是城市市区公共汽车站和没有提供道路运输服务的寄存车场除外。
  运输站按其服务对象分为公用和自用两类。凡为本单位以外营运车辆提供道路运输服务并收取运输服务费的是公用运输站;凡只为本单位营运车辆提供道路运输服务的是自用运输站。
  第三条 在本省境内设置、经营运输站和从事与运输站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运输站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多家经营、协调发展的方针,支持社会兴办公用运输站,鼓励自用运输站向社会开放。
  设置运输站应坚持既方便旅客(货物)集散、中转、便于车辆进出,又不妨碍道路交通畅通的原则。
  经营运输站应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妨碍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不得侵害旅客、货主和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各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运输站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由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实施。
  各级公安机关依法监督管理运输站的道路交通秩序和治安秩序。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运输站建设列入城市建设规划。城市建设规划部门应当会同交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对运输站建设规划方案进行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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