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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建省道路运输站管理办法》的决定(2004)[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现行规章及属于规章性质的省政府现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22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22日)废止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
(第89号)


  现将《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建省道路运输站管理办法〉的决定》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卢展工
                           二00四年七月七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福建省道路运输站管理办法》的决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决定对1994年4月15日公布的《福建省道路运输站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本办法所称的道路运输站(以下简称运输站)是指为从事公路旅客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的经营者(以下简称运输经营者)、旅客、货主提供道路运输服务的场所,包括公路客运站、道路货运站及营业点、营运车辆停发车场。但是城市市区公共汽车站和没有提供道路运输服务的寄存车场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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