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调整粮食收购保护价范围
为促进农业和粮食生产结构调整,适应粮食市场需求的变化,从现在起小麦全省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稻谷在粮食主产区内仍然实行保护价敞开收购的政策。
四、完善地方各级粮食储备体系,确保粮食安全
加强对省级储备粮管理工作的领导,健全省级储备粮垂直管理制度,适当集中省级储备粮,尽快建立管理科学、调控有力、吞吐灵活、人员精干的省级储备粮管理体系,确保省级人民政府宏观调控的需要。实行粮食市场化改革试点的地方,省将按照中央有关规定下达指导性粮食储备最低规模,各市、州在一定时间内逐年达到。省级粮食储备在保持现有规模的基础上合理安排。随着玉米、小麦价格的放开和粮食市场化改革试点的进行,储备是确保粮食安全的重要保证。
五、完善粮食风险基金包干办法,落实粮食省长负责制下的市、州长责任制
按照粮食分级管理的原则,必须健全在国家宏观调控下的市、州长对粮食生产和流通负责的体制,调整粮食风险基金包干基数,把省长负责制下的市、州长责任制真正落到实处。
(一)调整粮食风险基金包干基数,由地方包干使用。从2001年开始,调整各地的粮食风险基金包干基数,由市、州包干使用。包干基数调整后,由省财政按照粮食风险基金管理规定按季拨付到各地在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的专户,实行专户储存,按国家规定用途,统筹使用,超支不补,节余留用。节余的粮食风险基金,要用于陈化粮价差亏损补贴、粮食出口补贴和消化粮食财务引导大宗粮食贸易进场交易。鼓励用粮企业到粮食发市场协商成交,鼓励和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龙头企业和农民联合经营,形成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和利益共同体。购销双方按照《
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签订合同,实行订单收购。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多种所有制经济主体,经县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查粮食经营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后,按国家有关规定从事粮食收购。省级粮食、工商部门制定粮食经营资格审查条件和办法。积极支持省内粮食购销企业开展地区间的粮食运销,充分利用市场机制配置粮食资源。要积极鼓励粮食产区和销区建立长期稳定的粮食购销关系,开展代购、代销、代储或联合经营。农业发展银行要按照“封闭运行”和“钱随粮走”的原则及时提供贷款和跨地区结算服务。继续搞好粮食市场管理,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粮食等有关部门,规范交易规则,加强粮食市场监管,严厉查处无照经营、欺行霸市、哄抬物价、掺杂使假等违规行为。要积极支持粮食市场的发育和粮食产业化经营的发展,加强“订单农业”合同的监管,防止合同欺诈,保护粮食生产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粮食购销放开地区跨县(市)原粮和全国范围内的成品运输,不再实行运输凭证制度。毗邻地区要切实加强粮食市场管理的协调合作,维护粮食流通秩序。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卫生防疫部门要加强对粮食产品质量的检查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