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五城区范围内建设项目需交纳的本办法第二条所列费用,由建设单位分两次在建设项目报建服务中心交纳:即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0元人民币交纳报建费;在办理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时交纳第二条所列(二)至(六)项的费用。
五城区范围内报建费的减免审核、交费核验、退费和费用追缴等管理工作统一由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办理。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市政府委托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代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部门按月以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人民币解交市财政局。
第四条 下列建设项目按70%交纳报建费:
(一)党、政、军机关、公安派出所修建的办公用房;
(二)医疗、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用房。
第五条 下列建设项目按50%交纳报建费:
(一)大中专院校及大学园区修建的教学、科研设施,中学、小学、幼儿园修建的教学设施;
(二)企业的生产厂房,高新技术孵化楼,创业园的科研、生产用房;
(三)经济适用住房、教师住宅、军队干部住宅;
(四)城市道路及公共设施建设时涉及的拆迁安置房,以及经市政府批准的旧城改造项目修建的拆迁安置房;
(五)图书馆、体育场(馆)、剧院、停车场(库)、菜市场等非赢利性公共建筑。
第六条 下列建设项目免交报建费:
(一)军队修建的营房;
(二)学生公寓及学生食堂;
(三)民政部门建设的福利院、劳军院、孤儿院,残疾人的生产、生活用房,非赢利性的敬老院等民政福利设施。
第七条 情况特殊的建设项目确需减免报建费的,由市建设委员会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五城区内试点小城镇的建设项目按照本办法交纳报建费后,由市建设委员会审核其基础设施配套建设情况后,市财政局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0元人民币返还镇级政府。
第九条 建设项目报建时无法确定能否给以报建费减免或无法确定减免额度的,应先按规定全额交纳,项目建成后由市建设委员会按核实的情况依照本办法第四条至第七条的规定确定退费数额,市财政局按市建设委员会核定额度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