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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建设项目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一站式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完善<成都市建设项目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一站式收取管理暂行办法>部分条款内容的通知》(发布日期:2004年11月30日 实施日期:2004年11月30日)修正
*注:本篇法规已被《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6月19日 实施日期:2009年6月19日)废止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建设项目部分行政
事业性收费一站式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府发[2002]10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建设项目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一站式收取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2年1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二00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成都市建设项目部分行政事业性

收费一站式收取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简化建设项目报建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改善投资环境,根据《成都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等五城区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新建、改建和扩建各类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单位(含外资企业)和个人,均应一站式交纳下列费用:
  (一)建设项目报建费(以下简称报建费)
  1、特大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包含原收取的市政建设配套费、城市燃气配套费、自来水配套费);
  2、中小学改善办学条件附加费;
  3、文物勘探发掘费;
  4、工程定额测定费;
  5、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
  (二)异地绿化建设费;
  (三)城区人防工程异地建设费;
  (四)新建房屋白蚁防治费;
  (五)新型建筑材料专项基金;
  (六)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报建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0元人民币标准交纳,(二)至(六)项费用收费标准总和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人民币,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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