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完善<成都市建设项目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一站式收取管理暂行办法>部分条款内容的通知》(发布日期:2004年11月30日 实施日期:2004年11月30日)修正*注:本篇法规已被《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6月19日 实施日期:2009年6月19日)废止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建设项目部分行政
事业性收费一站式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府发[2002]10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建设项目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一站式收取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2年1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二00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成都市建设项目部分行政事业性
收费一站式收取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简化建设项目报建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改善投资环境,根据《成都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等五城区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新建、改建和扩建各类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单位(含外资企业)和个人,均应一站式交纳下列费用:
(一)建设项目报建费(以下简称报建费)
1、特大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包含原收取的市政建设配套费、城市燃气配套费、自来水配套费);
2、中小学改善办学条件附加费;
3、文物勘探发掘费;
4、工程定额测定费;
5、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
(二)异地绿化建设费;
(三)城区人防工程异地建设费;
(四)新建房屋白蚁防治费;
(五)新型建筑材料专项基金;
(六)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报建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0元人民币标准交纳,(二)至(六)项费用收费标准总和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人民币,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