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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确保我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足额发放的通知[失效]

  在预算执行中,要强化预算的约束力,确保工资支出预算一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即具有法律效力,必须认真组织实施,不得擅自改变支出用途。对于在当年预算执行中出现有工资差额的县、乡,不能有“等、靠、要”的思想,要立足于加强收入征管,努力增加财政收入,调整支出结构,统筹预算内外资金来解决资金缺口。
  各部门要按照综合预算管理的要求,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做好预算内外资金统筹管理,将所有政府性资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增强政府可支配财力,确保工资发放。
  三、进一步完善工资发放制度
  我市已按照省政府及省财政厅的要求,建立了财政“工资资金专户”,市财政及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工资资金专户”的管理和检查力度。各区(市)县必须按核定的资金留解比例,将资金足额转入“工资资金专户”;中央、省、市的工资性财力补助,全部划入“工资资金专户”;如工资专户资金仍有不足,可将预算外资金收入和政府性基金收入按一定比例调入“工资资金专户”。
  “工资资金专户”的资金只能用于拨付财政应负担的工资性支出和拨付下级财政“工资资金专户”,不得挪作他用。在每年10月底以后,各区(市)县在无欠发工资的前提下,“工资资金专户”有结余的,按程序报经上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将批准调用的工资专户资金转入财政在国库的一般预算存款户,用于已有预算安排的其他财政支出。市财政要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对“专户”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严肃查处。
  各区(市)县要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精简机构,压缩人员,清理财政支出范围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对行政事业单位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范围;要加强乡镇教师工资及国家职工工资发放管理,把确保工资发放纳入乡镇目标管理,进行考核。
  四、加强定期统计报告制度和通报制度
  要继续坚持工资发放情况统计报告制度。各级财政部门作为工资发放情况的统计汇总部门,必须按规定,每月及时上报工资发放情况统计表。财政统计的行政事业单位工资是指按照国家统一工资政策执行的标准工资。行政单位包括基础工资、级别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事业单位包括固定工资和活工资部分。不包括地方政策规定的津补贴、奖金等。
  建立工资发放定期通报制度。从2002年起,按月通报工资发放情况,凡是有拖欠工资的地方,市政府将通过《成都政报》予以公布,对拖欠工资较严重、群众反映较大的区(市)县,将给予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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