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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确保我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足额发放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部分规范性文件失效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8月21日 实施日期:2009年8月21日)宣布失效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确保我市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足额发放的通知
(成府发[2002]21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江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切实履行公共财政的基本职能,确保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和离退休费(以下简称工资)按时发放,防止和杜绝拖欠工资现象发生,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保我省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的通知》(川委办[2001]2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明确目标,加强领导,进一步做好工资发放工作
  各区(市)县政府要充分认识确保工资按时足额发放是贯彻落实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表现,是维护社会稳定的迫切需要,也是发挥干部职工积极性,保证机关工作有效运转和各项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条件。各区(市)县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明确目标,加强领导,在加快经济发展,增加收入的同时,严格按照国家统一的工资政策和规定,确保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确保工资按时足额发放,也是各级政府的基本职责,更是财政的基本职能。各级政府和财政部门要把确保工资按时足额发放作为政绩考核的一个重要内容来抓,不能以种种理由和借口推卸确保工资发放的责任。
  从2002年起,各区(市)县、各部门绝不允许出现工资拖欠现象,对以前年度拖欠的工资,属国家统一政策规定应由财政负担的部分,必须在2002年上半年前补发完。
  二、坚持“一要吃饭,二要建设”的原则,足额安排工资支出
  各级政府要责成财政部门按照建立公共财政基本框架的要求,实行综合预算管理,统筹预算内外资金,增强政府的可支配财力,缓解预算内财力不足和财政资金调度紧张的困难。
  在预算安排时,要切实遵循“一要吃饭,二要建设”的原则,妥善处理吃饭与建设的关系,把确保工资按时发放放在预算安排的首位,足额安排应由财政负担的职工工资和离退休费。工资支出预算的安排顺序应是首先保证国家统一工资政策规定的基本工资,在地方自身财力允许的情况下再安排地方政策规定的津补贴、奖金等。各区(市)县要通过调整和优化支出结构、统筹安排预算内外资金等多种手段筹措资金,确保年初工资支出预算不留缺口。绝不允许用挤占、挪用、拖欠工资的办法搞建设和事业发展。上级财政的转移支付补助、各类工资专项补助、政策性减收补助、财政困难补助以及预算外调入资金等,必须首先用于安排工资性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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