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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失效]

  各县(市)、区要按照已确定的拆迁规模,提供质量合格、价格合理、户型合适的拆迁安置房、周转房。要把拆迁工作中涉及的困难家庭纳入城镇住房保障的总体安排中,妥善处理好“双困”家庭的居住问题,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特殊政策,给予优惠照顾,保障其基本住房条件。要严格拆迁程序,确保拆迁公开、公正、公平。所有的拆迁项目都必须按照规定的权限严格执行房屋拆迁许可、公示、评估、听证、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等程序,对达不成协议的,必须按照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建住房〔2003〕252号)的规定,严格执行调解、行政裁决、听证、强制拆迁等程序。政府投资建设的工程也必须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并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四、转变政府职能,规范拆迁行为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职能,做到政事、政企分开,凡政府及政府部门所属的拆迁单位,必须与政府及政府部门脱钩,不得以政府名义设立拆迁单位。政府及政府部门要从过去直接组织房屋拆迁中解脱出来,严格依法行政,实行“拆管分离”,实现拆迁管理方式从注重依靠行政手段向注重依靠法律手段的根本性转变。
  市拆迁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拆迁单位的资质管理,严格按资质管理标准审批拆迁单位资格,把好市场准入关,规范拆迁委托行为。未取得城市房屋拆迁单位资格证书的,不得承担拆迁业务。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签订拆迁委托合同,房屋拆迁单位不得将受委托的拆迁业务转让给其他单位。禁止采取拆迁费用“大包干”的方式进行拆迁。所有的拆除项目工程,要通过招投标方式交由具有相关资质的施工单位拆除。要加强拆除工程的安全检查,确保拆除施工安全。
  市、县(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拆迁人员的法制教育和培训,不断增强其依法拆迁意识,提高业务素质;拆迁人及拆迁单位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严禁野蛮拆迁、违规拆迁,严禁采取停水、停电、停气、停暖、阻断交通等手段,强迫被拆迁居民搬迁。
  五、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拆迁工作责任制
  各县(市)、上街区要建立健全房屋拆迁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要纳入行政序列,经费由同级财政全供,以保证其执法主体和执法行为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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