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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失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中央宏观调控政策措施,根据本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和居民的收入状况等,合理确定拆迁计划和建设规模。城镇房屋拆迁计划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规划,以及历史文化名城和街区保护规划。市发展改革(计划)、规划、房管、国土资源、拆迁等部门和县(市)、上街区要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出发,联合编制我市和县(市)、上街区房屋拆迁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计划制订后,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要报省建设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审批,并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各地要严格控制房屋拆迁面积,特别是城镇旧城改造和城中村改造,每年年初必须向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报送拆迁改造计划,经批准后方可实施,确保今年我市房屋拆迁总量比去年有所减少。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本行政区域房屋拆迁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力度,切实加强对拆迁规模总量的调控,防止和纠正大拆大建。不得违反法定程序和法律规定,以政府会议纪要或文件代替法规确定的拆迁许可要件及规划变更,擅自扩大拆迁规模,坚决纠正城镇房屋拆迁中侵害居民利益的行为。凡拆迁矛盾和纠纷比较集中的地方,除保证能源、交通、水利、城市重大公共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以及重大社会发展项目、危房改造、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项目之外,一律停止拆迁,集中力量解决拆迁遗留问题。
  三、严格依法行政,切实履行职责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针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05号)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拆迁工作的法律法规,进一步制定和完善我市房屋拆迁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配套性文件。对与国务院《城市城市拆迁管理条例》不符的,要迅速组织修订,对政策不明确,但确属合理要求的,要抓紧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把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纳入法制化和规范化的轨道。
  各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要严格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发放,对违反城市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没有拆迁计划、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以及拆迁补偿资金不落实、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不合理的拆迁项目,不得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管理职责,严禁将拆迁许可审批权下放。所有的拆迁项目,无论是公益性项目或经营性项目、招商引资项目或自拆自建项目,凡涉及补偿安置的,一律办理拆迁许可证。拆迁补偿资金必须足额按时到位,拆迁管理部门要设立专门账户,专款专用,保证能够按时足额补偿给被拆迁人。任何单位不得以项目未来收益,机构资金承诺或其他不落实的资金作为拆迁资金来源,拆迁管理部门要采取措施,加强对拆迁补偿资金的监管。要规范管理程序,房屋拆迁补偿价格要严格按照国务院、省、市拆迁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建住房〔2003〕234号)的规定,以当事人协商或房地产评估价格确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不得干预或强行确定拆迁补偿标准,不得直接参与和干预应由拆迁人承担的活动。房屋拆迁不得因建设项目工程性质及被拆迁人的不同,实行不同的安置补偿标准。拆迁补助费要依照我市规定的标准执行。强制拆迁必须依法进行,对拆迁纠纷较多、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户数比例较大的项目,严禁强制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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