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加快
旅游业发展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郑政[2004]6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郑州市加快旅游业发展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四年七月二十七日
郑州市加快旅游业发展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旅游业发展,有效利用旅游资源,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旅游业,是指利用旅游资源和设施,为旅游者提供游览、住宿、餐饮、交通、购物、娱乐、信息等服务的综合性产业。
第三条 旅游业的发展应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协调,遵循统一规划、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促进旅游和相关产业的协调发展。
第二章 旅游规划与建设
第四条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旅游发展的实际需要,编制本市旅游发展总体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在市旅游发展总体规划的指导下,编制本辖区旅游发展规划。
旅游资源开发、旅游区(点)建设、旅游产品设计等均应遵循并服从市旅游发展总体规划。
第五条 旅游区(点)管理机构依据市旅游发展总体规划编制开发建设规划。开发建设规划包括总体规划、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开发建设规划应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程序组织论证后,报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政府有关部门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旅游区(点)项目时,应征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第六条 利用自然资源、人文资源和工业、农业、商业、体育、科技、文化、教育和卫生等社会旅游资源开发建设旅游项目,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保持其内容与景观、环境、设施的协调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