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高幼儿师范院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根据幼儿教育事业发展和改革的需要,确定每年招生规模,及时调整专业、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深化教育教学改革,积极参与幼儿园的教育实践。
(二)各市(地)要将幼儿教师培养工作纳入当地教育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加强幼儿教师培养、培训机构建设。各县(市、区)要按照教育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将幼儿教师的培训纳入当地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计划,为幼儿教师终身教育提供条件。
(三)要根据《
教师资格条例》的有关规定,实行幼儿园园长、教师资格准入制度,严格实行持证上岗。要实行教师聘任制,建立激励机制,提高教师队伍的素质和水平。
(四)认真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保证幼儿教师享有与中小学教师同等的地位和待遇。依法保障幼儿教师在进修培训、评选先进、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资、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稳定幼儿教师队伍。
六、切实加强领导,保证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顺利进行
(一)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幼儿教育工作的领导,把幼儿教育工作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加强幼儿教育的科研工作,认真解决幼儿教育改革和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特别是农村幼儿教育发展中教师编制和待遇问题,并制定相应政策,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农村幼儿教育的健康发展。
(二)各级政府要积极采取措施,加大对幼儿教育的投入,并逐年增长。县级以上政府要保障公办幼儿园正常运转,保证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保证示范性幼儿园建设和师资培训等业务活动正常进行,扶持和发展农村和老少边穷地区的幼儿教育事业。要设立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公办幼儿园的建设与发展。幼儿教育经费要专款专用,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乡(镇)政府的财政预算也要安排发展幼儿教育的经费。
(三)保证幼儿教育管理层层落实到位。要建立由教育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幼儿教育联席会议制度,及时通报、协调、解决幼儿教育事业发展中出现的问题,促进幼儿教育事业稳定健康发展。县级以上教育部门要加强幼儿教育管理,办好乡(镇)中心幼儿园,发挥其对乡(镇)幼儿教育的指导作用。乡(镇)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的业务指导由乡(镇)中心幼儿园园长负责。
(四)各级政府要制定优惠政策,保证幼儿园的煤、燃气、水、电、供热、房租等公用事业费用按中小学标准收缴。新建、改建、扩建幼儿园按照中小学校建设减免费用的有关规定减免相关费用。幼儿教育属基础教育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公益事业,任何部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向幼儿园收取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