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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全省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失效]

  (五)幼儿园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费用,不得收取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
  四、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高幼儿教育质量
  (一)幼儿园要认真落实原国家教委《幼儿园工作规程》和教育部《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要求,积极推进幼儿教育改革,摆脱“保姆式”的教育模式和“小学化”倾向,全面实施素质教育。要尊重儿童的人格和基本权利,为儿童提供安全、健康、丰富的生活和活动环境,满足儿童多方面发展的需要;尊重儿童身心发展的特点和规律,关注个体差异,使儿童身心健康成长,促进其体智德美等全面发展。
  (二)幼儿园要建立和完善促进教师专业水平不断提高的机制。要鼓励教师立足教育实践,开展经常性园本教研活动,不断提高教师素质。
  (三)幼儿园要与家庭、社区密切合作。要充分利用幼儿园和社区的资源优势,面向家长开展多种形式的早期教育宣传、指导等服务工作,促进幼儿家庭教育质量不断提高。
  (四)教育部门要建立社区和家长参与幼儿园管理和监督的机制,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加强对幼儿教育实验和科研的管理和指导,对幼儿园的各种实验项目每年要进行审批。各地幼儿园涉及教育内容的实验项目,必须报省教育厅审批。对幼儿园从事违背教育规律的实验项目和活动要坚决取缔并予以通报。
  (五)省教育厅要制定示范性幼儿园标准,定期对示范性幼儿园进行指导、评估和审验,确保其发挥示范性幼儿园骨干、辐射作用,带动本地幼儿园均衡发展。市(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一类幼儿园的标准制定和评审工作。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二、三类幼儿园的标准制定和评审工作。各类幼儿园的评审活动要简便和节俭,不能干扰地方政府和幼儿园的正常工作。
  (六)各级政府要有计划地搞好示范性幼儿园建设。在抓好公办示范性幼儿园建设的同时,要在城乡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中扶持一批办学方向端正、管理规范、保教质量较高并有良好社会信誉的幼儿园作为示范性幼儿园。
  (七)要充分发挥示范性幼儿园在贯彻幼儿教育法规、传播科学教育理念、开展园本教研与培训、指导家庭、社区早期教育等方面的示范、辐射作用。示范性幼儿园要积极参与本地区各类幼儿园的业务指导,协助教育行政部门做好保育、教育业务管理工作,形成以省、市(地)、县(市、区)、乡(镇)各级示范性幼儿园为中心,覆盖各级各类幼儿园的指导和服务网络。
  五、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幼儿教师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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