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发挥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和妇联组织的作用,推动幼儿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各地要建立和完善政府领导统筹,教育部门主管,有关部门协调配合,社区内各类幼儿园和家长共同参与的幼儿教育管理机制,促进幼儿教育事业健康持续发展。
三、加强管理,保证幼儿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一)各级政府要加强公办幼儿园建设,将其纳入到基础教育总体发展规划,不断扩大公办幼儿园的数量及规模。要保证幼儿教育经费投入,设立幼儿教育专项经费,逐步改善办园条件,加强师资培训,全面提高保育、教育质量。不得借转制之名停止或减少对公办幼儿园的投入,不准出售或变相出售公办幼儿园和乡(镇)中心幼儿园,已出售的要在年底前收回。公办幼儿园的转制必须经省教育厅审核批准。城乡中小学布局调整后,空余校舍要优先用于举办幼儿园。
(二)积极鼓励和提倡社会各方面力量按照地方幼儿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办园的有关要求,采取多种形式举办幼儿园。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在审批注册、分类管理、教师培训和职称评定、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地位。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社会力量举办幼儿园的管理,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教育部《关于印发〈
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的通知》(教基[2001]20号)精神,认真审核其办学资格和条件,加强保育和教育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规范办园行为,保证办园的正确方向。
(三)加强对企事业单位幼儿园的管理。企事业单位应继续对所办的幼儿园在投入、工资、水电等方面给予支持。企事业单位转制后,可继续举办幼儿园,也可在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保育、教育质量不下降,广大教师合法权益受到保障的前提下,将办园资产整体无偿划拨,移交教育部门统筹管理。也可通过实施联办、承办、国有民办等办园体制改革,提高办园效益和活力。
(四)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做好学前教育机构网点布局调整工作,使幼儿园布局合理、数量与质量协调发展。到2005年7月,已办的学前班都要向幼儿园过渡完毕,城市小学举办的学前班要向独立的二年制幼儿园过渡,农村小学举办的学前班要向独立的一年制幼儿园过渡;对过渡不合格的,要坚决撤销。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核幼儿园的举办资格条件、登记注册,颁发办园许可证,并定期复核审验。未经过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和未取得办园许可证,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法取缔非法举办的幼儿园,积极维护幼儿的受教育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