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教育行政部门是幼儿教育的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认真贯彻关于幼儿教育的各项方针、政策,拟订有关法规、重要规章制度和幼儿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对幼儿园的业务领导,规范教育内容,制定相关标准,实行分类定级管理,办好示范性幼儿园,向有关部门提出对幼儿园收费标准的意见。建立幼儿教育督导和评估制度。培养和培训各类幼儿园的园长、教师,实行园长、教师考核和资格审定制度。具体指导和推动家庭幼儿教育。配齐专职教育行政干部和教学科研人员。与卫生部门合作,共同开展0—6岁儿童家长的科学育儿指导。
财政部门要在教育经费中统筹解决幼儿教育经费,保证幼儿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省财政厅、物价局要会同省教育厅按照按质划类、按类收费的原则,根据生均培养成本、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承受能力等情况,提出公办幼儿园最高和最低收费标准管理意见。民办幼儿园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办学成本合理确定幼儿园收费标准,报当地物价和教育部门备案并公示。各地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低收入家庭和流动人口的子女享有接受幼儿教育的机会。对社会福利机构、流浪儿童救助保护机构的适龄儿童,应予以照顾,有关保育教育费用予以减免。
卫生部门负责拟订有关幼儿园卫生保健方面的法规和规章制度,监督和指导幼儿园卫生保健业务工作,负责对0—6岁儿童家长进行儿童卫生保健、营养、生长发育等方面的指导。
建设部门要会同教育部门在城镇规划中合理确定幼儿园的布局和位置。城镇改造和小区建设,要配套建设与居住人口相适应的幼儿园。新区建设和旧区改造的幼儿园由当地政府统筹规划,利用各种资源安排,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小区配套幼儿园的管理,可采取招标的办法举办幼儿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幼儿园教育用途,不得挤占、变卖幼儿园,不得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费用。
民政部门要把发展幼儿教育作为城市社区教育的重要内容,与教育部门共同探索依托社区发展幼儿教育的管理机制和有关政策。
劳动保障部门在研究探索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时,要统筹研究农村幼儿教师的养老保险问题。城市幼儿教师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要保障幼儿教师队伍的稳定和幼儿教师的合法权益。
编制部门要会同教育部门、财政部门加强对幼儿园教师编制的管理,幼儿园编制标准按教职工与幼儿1∶6的比例配备,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做适当调整。要加强教职工队伍的建设,保证幼儿教育事业发展的基本需要,提高保育教育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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