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3月23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23日)废止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
全省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黑政办发[2004]34号)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省教育厅、编办、发展改革委、民政厅、财政厅、物价局、劳动保障厅、建设厅、卫生厅、省妇联《关于全省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4年6月17日
关于全省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
(省教育厅、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劳动保障厅、省建设厅、
省卫生厅、省妇联 2004年6月3日)
幼儿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积极发展幼儿教育对促进儿童身心和谐健康发展,实现“双高”普九,提高我省人口整体素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幼儿教育有了较大发展,幼儿教育质量得到稳步提高。但是,目前我省幼儿教育总体水平还不高,地区之间、城乡之间发展水平很不平衡。一些地方对幼儿教育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民办幼儿教育管理力量薄弱,“小学化”问题严重,投入不足,甚至个别地方对公办幼儿园减少或停止投入。为进一步推动幼儿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单位)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3号)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目标
人员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流浪乞讨人员,按照无偿救助原则予以救助。对拒绝到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以乞讨为职业,干扰社会正常秩序的流浪乞讨人员,民政、公安等部门要予以引导和教育,使其改变不良行为;屡教不改的,公安部门应依法予以必要的处罚。对不听劝阻,执意在机关、学校、医院、广场、影剧院、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露宿,影响市容卫生或者在上述公共场所强索强讨,扰乱公共秩序的流浪乞讨人员,公安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