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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加快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意见的通知

  (十)加强示范性幼儿园建设。各地要合理布局,有计划地推动示范性实验幼儿园建设。充分发挥示范性幼儿园在贯彻幼儿教育法规、传播科学教育理念、开展教育科学研究、培训师资和指导家庭、社区早期教育等方面的示范、辐射作用,逐步形成以各级示范性幼儿园为中心,覆盖各级各类幼儿园的指导和服务网络。示范性实验幼儿园由省、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评审认定,实行动态管理。
  (十一)抓好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有关规定,实行幼儿园园长、教师资格准入制度,严格实行持证上岗。实行教师聘任制,建立和完善激励机制,提高教师队伍的素质和水平。加强幼儿教师培养、培训机构建设,将幼儿教师培训纳入当地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划。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保证幼儿教师享受与中小学教师同等的地位和待遇。依法保障幼儿教师在进修培训、评选先进、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资、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稳定幼儿教师队伍。
  五、切实加强对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组织领导
  (十二)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进一步提高对发展幼儿教育的认识,把幼儿教育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建立健全目标管理责任制,把幼儿教育工作作为考核各级政府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建立由教育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幼儿教育发展中的问题,促进幼儿教育事业稳步健康发展。
  (十三)努力增加对幼儿教育的投入。各地要积极采取措施,保证幼儿教育投入经费逐年增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排的财政性幼儿教育经费要保障公办幼儿园正常运转,保证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保证示范性幼儿园建设和师资培训等业务活动正常进行,扶持和发展农村幼儿教育事业。乡(镇)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也要安排发展幼儿教育的经费。幼儿教育经费要专款专用,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要制定优惠政策,保证幼儿园(班)的公用事业费(煤、水、电、供热、房租等费用)按中小学的标准收缴。新建、改建、扩建幼儿园按照中小学校建设减免费用的有关规定减免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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