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统筹研究各级各类幼儿园教职工的社会保障问题。
民政部门要把发展幼儿教育作为城市社区教育的重要内容,加强对儿童福利机构的管理和指导,重点做好儿童家庭寄养和残疾儿童康复训练等工作。
发展改革、妇联、工会、经贸、环保等部门和单位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幼儿教育工作。
三、积极稳妥地推进幼儿教育改革
(五)规范公办幼儿园改制行为。各地要加强公办幼儿园建设,全面提高保育、教育质量,不得出售或变相出售公办幼儿园和乡(镇)中心幼儿园。省示范性实验幼儿园改制必须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在中小学布局调整时,要注意保留中心村和偏远村原附设的幼儿园(班)或教学点,布局调整后空余的校舍要优先用于举办幼儿园。
(六)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幼儿园。认真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吸引和利用社会力量投资举办幼儿教育。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在审批注册、分类定级、教师培训、职称评定、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地位。
(七)加强对企事业单位幼儿园的管理。企业在分离社会职能及事业单位转制后,可继续举办幼儿园,也可将企事业单位办园资产整体无偿划拨,移交当地教育部门统筹管理;要通过实施联办、承办、国有民办等办园体制改革,提高办园效益和活力。
(八)严格执行幼儿园准入制度。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各类幼儿园的举办资格、颁发办园许可证,并定期复核审验。物价、财政部门负责向已取得办园许可证并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的幼儿园颁发收费许可证、提供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未取得办园许可证和未办理登记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城镇要举办标准化、规范化的幼儿园,不再举办单一的学前班和家庭式幼儿园。
四、努力提高幼儿教育质量
(九)大力实施素质教育。深入贯彻原国家教委《
幼儿园工作规程》和教育部《
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重视幼儿教育教研和科研工作,加强幼儿园教育教学的常规管理,促进体智德美等全面发展。尊重儿童的人格尊严和基本权利,为儿童提供安全、健康、丰富的生活和活动环境,满足儿童多方面的需要;尊重儿童身心发展的特点和规律,关注个体差异,使儿童身心健康成长。加快建立社区和家长参与幼儿园管理和监督的机制,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指导幼儿园教育实验活动。加强幼儿园与家庭、社区的合作,充分利用幼儿园和社区的资源优势,面向家长开展多种形式的早期教育宣传、指导等服务,不断提高幼儿家庭教育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