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进一步完善幼儿教育管理体制
(三)认真履行政府职责。坚持实行政府负责、分级管理和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幼儿教育管理体制。市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幼儿教育工作,统筹制定幼儿教育发展规划,因地制宜制定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积极扶持农村的幼儿教育工作,促进幼儿教育事业均衡发展;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幼儿教育的规划、布局调整、公办幼儿园的建设和各类幼儿园的管理,负责管理幼儿园园长和教师,指导教育教学工作;城市街道办事处配合有关部门制定本辖区幼儿教育的发展计划,负责宣传科学育儿知识、指导家庭幼儿教育、提供活动场所和设施、设备,组织志愿者开展义务服务;乡(镇)人民政府承担发展农村幼儿教育的责任,负责筹措经费,改善办园条件,办好乡(镇)中心幼儿园;充分发挥村民自治组织在发展幼儿教育中的作用,开展多种形式的早期教育和对家庭幼儿教育的指导。各级人民政府都有维护幼儿园的治安、安全和合法权益,动员和组织家长参与早期教育活动,指导家庭幼儿教育的责任。
(四)实行部门分工负责制。教育部门是幼儿教育的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幼儿教育的方针、政策,拟订有关规章制度和幼儿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对各类幼儿园教育教学业务的指导,制定相关标准,实行分类定级管理;培养和培训各类幼儿园园长、教师,建立园长、教师资格认定和考核制度。县级以上教育部门要有专(兼)职幼儿教育干部和教研人员,具体负责幼儿教育管理工作。
编制部门要会同教育、财政部门制定幼儿园教职工的编制标准,保证幼儿教育事业发展的基本需求。
卫生部门负责拟订有关幼儿园卫生保健方面的规章制度和标准,监督和指导幼儿园卫生保健业务工作,做好托幼机构举办资格审批、复验及上等达标的卫生保健验收工作。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生均培养成本、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承受能力等情况,提出公办幼儿园(班)最高和最低收费标准的意见,经省财政和物价等部门审核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民办幼儿园(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办学成本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报当地县级物价、财政和教育部门备案并公示。
规划、建设部门要会同教育部门在城镇规划中合理确定幼儿教育机构的布局和位置。新区建设和旧区改造中的幼儿园由当地政府统筹规划,建成后可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招标的办法确定举办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用途,也不得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