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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家庭劳务介绍机构管理办法

  六、申请设立家庭劳务介绍机构程序:
  申请人应向拟设立家庭劳务介绍机构所在地街道劳动部门(街道劳动服务所)提出申请,街道劳动部门应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交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15个工作日之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上海市职业介绍许可证(家庭劳务介绍)》。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申请开办营利性家庭劳务介绍机构的,还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
  七、申请设立家庭劳务介绍分支机构的,应按第六条规定申请开办家庭劳务介绍机构程序办理申请手续。
  八、家庭劳务介绍机构需变更的,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应到原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跨行政区域的,凭原审批部门同意的凭证,按第六条申请开办家庭劳务介绍机构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家庭劳务介绍机构如需终止的,应到原审批部门办理终止手续。
  九、家庭劳务介绍机构应当根据居民住户进行合理布局,一般每一万户家庭成立一个家庭劳务介绍机构。
  十、家庭劳务介绍机构必须将上海市职业介绍许可证书、收费项目标准、内部管理制度在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公开告示。
  家庭劳务介绍机构应接受劳动保障部门的业务指导和日常管理。使用由劳动保障部门制订的统一的业务表格;定期向劳动保障部门报送家庭劳务供求信息及有关报表。
  十一、家庭劳务介绍机构的服务内容:
  (一)接受用户的需求登记和家庭劳务人员的求职登记并为双方提供中介服务;
  (二)指导用户与家庭劳务人员签订家庭劳务合同;
  (三)为外省市户籍家庭劳务人员申领《就业证》;
  (四)组织家庭劳务人员到规定的医疗机构进行身体健康检查;
  (五)按照用户要求为家庭劳务人员提供担保;
  (六)对用户与家庭劳务人员因履行家庭劳务合同发生的争议进行调解。
  十二、家庭劳务介绍机构不得为用人单位(含个体经济组织)介绍用工或提供劳务。
  十三、申请从事家庭劳务工作的本市人员,可凭本人身份证、《劳动手册》、区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开具的当年健康状况证明等材料到家庭劳务介绍机构进行求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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