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家庭劳务介绍机构管理办法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2年7月29日)
一、为加强本市家庭劳务介绍工作的管理,规范中介行为,方便群众生活,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
上海市外来流动人员管理条例》、《上海市职业介绍暂行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本办法所指家庭劳务是指为居民家庭提供的料理家务、护理老人、病人或产妇、照看婴幼儿等服务。
“家庭劳务人员”是指经家庭劳务介绍机构介绍,为用户提供家庭劳务的本市或外省市人员。
“用户”是指居住在本市,因家庭生活需要,使用家庭劳务人员的家庭。
三、市和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开展对家庭劳务介绍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一)市劳动保障部门的职责:
1、制定本市家庭劳务管理政策法规;
2、对本市家庭劳务介绍机构进行合理规划、布局;
3、指导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做好家庭劳务管理工作。
(二)区县劳动保障部门的职责:
1、负责本区域内的家庭劳务介绍机构的审批、发放许可证并实施年检;
2、负责对本区域内的家庭劳务介绍机构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
四、拟申请设立家庭劳务介绍机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必须是注册资金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独立机构;
2、有开展中介活动所需的场所和必要设施;
3、主要负责人与工作人员都应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取得《上海市居住证》;其中主要负责人应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具有大专以上文化学历;工作人员至少有3名接受过专业培训并取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可的上岗证;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申请开办家庭劳务介绍机构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以下材料:可行性报告、办公场所使用证明、主要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身份证明、简历、上岗证书原件和有关证明以及拟设立的工作制度、内部管理制度、开办经费来源证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