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
(沪劳保就发[2002]27号 2002年4月23日)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区、县外经委,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浦东新区经贸局,张江园区办,各控股(集团)公司、各工商分局:
一、为进一步规范劳动力市场中介行为,优化劳动力资源配置,根据《
上海市经纪人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和《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
《暂行规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二、市劳动保障部门、外商投资企业审批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又称职业介绍类经纪机构)的审批、登记、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应当经市外资委及其授权的审批部门批准,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注册,并到市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申领职业介绍许可证书手续。职业介绍类经纪人应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执业注册、资格认定备案和登记注册。
三、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又称职业介绍类经纪机构),除应具备
《条例》和
《暂行规定》第
六条所规定的条件外,同时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的中方投资者应持有市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上海市职业介绍许可证》;
(二)拟设立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具有5名以上职业介绍类执业经纪人;
四、职业介绍类执业经纪人应当取得执业资格和执业证书。职业介绍类执业经纪人的考试大纲和考核要求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劳动保障部门共同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