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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

  (九)加大综合治理力度。各级党委、政府要综合协调,动员全社会力量实行综合治理。纪检监察、组织、宣传和计划、教育、科技、民委、公安、民政、司法、财税、人事、劳动保障、建设、国土资源、农牧、文化、卫生、广电、统计、工商等部门要进一步明确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的职责和任务,制定具体措施。计生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协助党委政府组织、协调、督促各部门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和计划生育协会等群众团体要在宣传服务、动员群众参与等方面充分发挥积极作用。各类所有制形式的企事业单位、各种社会组织等都要依据有关法律,承担管理计划生育的责任,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经费、措施以及计划生育的奖励优惠政策。
  (十)着力抓好基本技术服务。要以优质服务先进县(区)创建活动为载体,加强对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的指导与协调,充分利用现有计划生育和卫生资源,挖掘潜力,整合资源,增强服务能力,加快由基本服务向优质服务的转变。力争在1-2年内,解决县(市、区)乡两级计生技术服务机构的基本设施、设备和技术人员等问题。计生、卫生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共同做好计划生育基本技术服务和生殖保健服务工作。计生部门要积极稳妥地逐步开展避孕措施“知情选择”,指导群众选择以长效措施为主的避孕方法。卫生部门要组织各级医疗保健机构积极开展有关生殖医疗技术服务和各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计划、财政、计生部门要制定加强基层服务网络规划,扶持基层服务站建设和发展,建立和完善符合青海实际的服务体系。
  (十一)强化基层基础工作。坚持“三为主”方针,在全省建立起县指导、乡负责、村自治、户落实的工作机制。农村牧区要把计划生育工作作为基层组织建设的“小康村”、“文明村”、“五好文明家庭”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强村级班子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队伍、阵地、制度建设。城镇要把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社区服务体系建设,继续推行计划生育属地管理,强化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的计划生育管理职责。
  (十二)加大流动人口的综合管理力度。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关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在流入地和流出地共同负责的基础上,坚持以流入地管理为主,公安、民政、工商、税务、劳动保障、卫生、城建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围绕办证、租房、用工等环节,在现居住地形成有效的管理和服务网络,努力为流动人口提供多方面的服务。
  (十三)切实强化人口和计划生育重点县工作。加强对我省人口和计划生育重点县的指导力度,实行各级党政领导和计生部门联点责任制,针对薄弱环节制定具体措施,强化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责任考核。省、州(地、市)财政部门要加大对重点县计划生育经费投入力度,在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网络建设、干部培训、设备配备等方面予以倾斜,进行重点扶持。确保到2005年,重点县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站装备和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要达到标准要求,90%以上的乡(镇)服务站开展基本服务,整体推进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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