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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

  (四)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的综合性、战略性研究。各级党委、政府要找准抓住事关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大问题,加强人口规模、趋势、素质、结构等重大战略问题的研究,积极探索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产业发展的新途径,特别要加强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资源利用、环境保护之间辩证关系的研究,为制定人口发展规划提供决策依据。
  (五)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的宏观调控。坚决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稳定现行生育政策,积极鼓励引导少生优生。有计划、有组织的移民安置,必须落实计划生育相关政策,坚决防止与人口控制相脱节,实现人口合理再分布。各地区、各部门在制定企业、土地、房改、医疗、社会保障、户籍、劳动、教育等政策和改革措施时,要统筹考虑并注意听取计生部门的意见,确保同我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的有关法规、政策、措施相衔接,促进人口宏观调控目标的实现。
  (六)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制建设。认真贯彻执行人口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逐步建立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体系。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制宣传,增强干部群众的法制意识。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要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各级纪检监察和司法部门要依法支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使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全面走上依法管理的轨道。
  (七)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落实对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和优惠政策。对只有女孩的城镇贫困家庭及农村双女户家庭,在分配集体经济收入、享受集体福利、划分宅基地、承包土地、培训、就业、就医、住房及子女入托、入学等方面,重点倾斜,给予优待;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在建立发展社会保障制度中,要优先考虑独生子女户和双女户的需要。在城镇要积极建立并发展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保障制度。在农牧区要坚持政府支持和农牧民自愿的原则,探索实行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户和农牧区双女户的养老、子女安康、节育手术安全等保障制度,积极开展试点工作,解除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后顾之忧。
  四、广泛深入地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八)大张旗鼓地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宣传、卫生、教育、科技、文化、新闻出版、计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采取多种形式,面向基层、面向家庭、面向群众,以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科学知识和婚育新观念为重点,积极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大力普及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等科技知识,在全社会形成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良好氛围。加强人口理论的学习和宣传,党校、高等院校要开设人口理论课,中等以上学校要普遍开设人口及青春期等课程或专题讲座。
  五、加大综合改革力度,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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