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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的意见

  1、完善公共卫生网络体系建设。建立市、区县(市)、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四级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和市、区县(市)、乡镇(街道)三级卫生监督体系,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健康需求。完善由传染病医院、有关传染病专业防治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组成的公共卫生医疗救治体系。各县(市)要设立传染病医院或与传染病防治相适应的传染病病区,并根据合理、快速、高效的原则,建立应急医疗救治指挥中心,完善应急救治网络。
  2、加强公共卫生机构和队伍建设。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建设面积按机构工作人员70M2/人以上标准建设,卫生监督所的建设面积按机构工作人员50—70M2/人标准建设。各区、县(市)疾病预防中心的建设面积按机构工作人员70—100M2/人标准建设,卫生监督所的建设面积按机构工作人员50—70M2/人标准建设。各级各类公共卫生机构按卫生部或省卫生厅等部门确定的机构装备标准配置设备。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体系,充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人员,不断提高其综合素质,满足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需要。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和乡镇(街道)预防保健人员的编制配备标准由市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市卫生行政部门共同研究制定。村(社区)要设立专职或兼职预防保健人员。市、区县(市)公共卫生机构的卫生技术人员要占职工总数的85%以上。
  3、加强公共卫生信息网建设。建设国家卫生信息网,整合社会信息网络资源,构建由卫生行政部门、公共卫生专业机构、医疗机构组成的功能完善、高效快速、网络通畅、反应灵敏的市、区县(市)、乡镇(街道)三级报告、监测和预警网络,并逐步向村(社区)卫生室(卫生服务站)和其它有关单位延伸,扩大覆盖范围。
  四、完善公共卫生运行机制
  1、明确公共卫生机构功能定位,完善运行机制。各级公共卫生机构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各地实际,明确功能定位,调整工作职能,扩大服务功能。各级各类公共卫生机构要以有效预防和控制传染病、地方病、慢性病、常见病和各类危害人民群众健康的因素,提高公共卫生服务水平为主要职能,逐步取消疾病预防控制等公共卫生机构的有偿服务功能。市级公共卫生机构要加强对公共卫生工作的规划、指导、监测、预警、科研、培训等。各区、县(市)公共卫生机构要制订工作计划,重点做好系统监测、动态监管和疫情处理等工作。各乡镇(街道)公共卫生机构要以为人民群众提供系统可及的公共卫生服务为重点,全面落实各项公共卫生工作。
  2、加强内部管理,提高防治水平。各级公共卫生机构要强化内部管理,加强基础性与日常性工作,拓宽和深化服务领域,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全面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强化疾病预防控制功能,提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各级公共卫生监督机构要强化监管功能,提高卫生监督执法水平。各级妇幼保健和精神卫生机构要强化指导、服务和管理等功能,提高妇幼保健和精神卫生工作水平。各级院前急救机构和重点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的医疗机构要提高院前急救和医疗救治能力,提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水平。各级爱国卫生机构要强化组织和协调等功能,提高爱国卫生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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