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的意见
(杭政[2004]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我市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1、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加大公共卫生体制改革力度,进一步理顺公共卫生管理体制,优化公共卫生资源配置,构建新型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完善公共卫生运行机制,建立公共卫生应急机制,确保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2、总体目标。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与我市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要求相一致,符合人民群众健康需要,资源配置合理,反应快速灵敏,运作协调高效,保障严密有力的新型公共卫生服务体系。
3、基本原则。坚持政府举办、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原则;坚持整体规划、合理配置、分步实施的原则;坚持属地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二、理顺公共卫生管理体制
1、明确公共卫生职责。实行政府领导、部门负责、公共卫生事业单位依法运作的管理体制。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级政府要将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政府综合目标管理,建立公共卫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的公共卫生工作。市政府将定期组织对各区、县(市)和各有关部门进行检查考核。
各级政府要制订公共卫生工作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实行政府领导下的部门分工负责制。计划、卫生、教育、财政、宣传、公安、外经、贸易、科技、农业、外事、检验检疫、交通、民航、铁路等部门和单位要制订公共卫生工作方案,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公共卫生工作。
2、加强对公共卫生专业机构的管理。各区、县(市)卫生监督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主要负责人在任命前应征求上级业务部门的意见。积极探索卫生监督工作新体制,对重点工作和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实施全市卫生监督力量统一调度、统一管理、统一执法。加强各区、县(市)卫生监督力量,可根据工作需要,在各乡镇(街道)设置派出机构或派驻人员。各乡镇要明确分管领导,落实专人负责。各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公共卫生工作由各区、县(市)卫生部门管理。各村(社区)卫生室(卫生服务站)的公共卫生工作由政府指定的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管理。
三、完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