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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清理整顿统一着装工作的通知

  三、明确范围,全面清理
  根据国务院规定,批准统一着装的权限集中在国务院,各区、各部门均无权批准。此次清理整顿的范围包括:
  (一)未经国务院批准的着装部门及人员;
  (二)经国务院批准统一着装但部门擅自扩大着装范围的人员;
  (三)凡统一配发与国务院批准的统一制式服装颜色、式样雷同的行业标志服或工作服的行业及人员。
  为便于清理整顿统一着装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将经国务院批准统一着装的部门及人员名单附后。各区、各部门均应严格执行国务院规定,严格按照国务院批准的范围控制统一着装。
  四、突出重点,分步实施
  清理整顿工作分为四个阶段:
  (一)准备和发动阶段(2004年6月25日以前)。各区、各部门要按照文件精神及时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对清理整顿工作作出具体部署。各区、各部门要及时将清理整顿统一着装办事机构负责人及联系电话报市清理整顿统一着装工作办公室。各区整顿统一着装办事机构要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的监督和举报。
  (二)自查阶段(2004年7月10日以前)。各区、各部门要对本区、本部门统一着装情况作一次认真的调查摸底,自查存在的违规着装问题,同时将自查情况的文字材料及“杭州市清理统一着装情况调查表”并附软盘于7月10日前报市清理整顿统一着装工作办公室。
  (三)整顿纠正阶段(2004年8月20日以前)。各区、各部门要坚决纠正本地区、本部门存在的违规着装问题。在整顿纠正具体工作中,要把握好以下规定:
  1、凡未经国务院批准,擅自统一着装的,已经发放的制式服装可不再收回,但帽徽、臂章、肩章、大沿帽等制式标志和已经制成尚未发放的库存服装及制式标志,由部门和单位集中上缴同级清理整顿统一着装工作办公室处理。
  2、经国务院批准统一着装但部门擅自扩大着装范围的人员,已经发放的制式服装可不再收回,但制式标志一律由各着装部门自行收缴、封存;对未按规定的自费比例向着装人员收取工料费的,应予以足额补收,全部上缴同级财政。
  3、对社会有关单位所配发的行业标志服或工作服与国务院批准的统一制式服装颜色、式样相雷同的,由同级清理整顿统一着装工作办公室统一收缴。
  各区、各部门要在8月底前向市清理整顿统一着装工作办公室报告清理整顿情况。除报送详细的文字材料外,还要如实填报“杭州市整顿统一着装情况统计表”并附软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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