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灾情发生后,各级政府应当迅速作出反应,统一指挥辖区内的救灾工作,按程序启动本级救灾应急预案,迅速调查核实灾情,及时向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并按照灾害发生状况实行一日一报、即时动态呈报等报告制度。
(四)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时,市政府的应急反应是:
1、召开紧急会议,听取有关部门的情况汇报,研究部署抗灾救灾工作,并视情启动本预案。
2、统一指挥抢险救灾工作,必要时,商请驻杭部队、武警部队给予支援。
3、派出工作组赶赴重灾区帮助指导抢险救灾工作,慰问受灾群众。
4、向省政府报告灾情及救灾情况,请求支援。
5、组织有关部门迅速下拨救灾应急款,紧急调拨救灾物资。
6、按国家有关规定,举行灾情新闻发布会。
六、应急救灾经费和物资保障
(一)各级政府要把救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上年度自然灾害救助情况、本年度的灾害预测,做好年度预算,安排地方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落实应急资金及救灾物资储备资金,并保证足额到位。
(二)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灾区损失的实际情况,及时制定救灾款分配方案,下拨救灾经费,指导督促灾区做好救灾款的使用、发放工作。
(三)重、特大自然灾害发生后,市政府视灾情和灾区财力状况给予必要的经费补助,市级有关部门根据灾情和灾区提出的紧急援助项目,尽力筹措资金和物资支持灾区。
(四)抗灾救灾资金和物资必须按规定实行专款专用,专物专用,重点使用,财政、审计、民政、林水、交通、国土资源等部门要加强对抗灾救灾资金及物资的管理和监督,防止截留、克扣、私分、挤占、挪用、贪污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
七、其他事项
(一)地震灾害发生后,按市政府办公厅《杭州市地震应急预案》(杭政办〔1998〕96号)的有关规定实施救灾工作。
(二)洪涝灾害发生后,按市委办公厅《杭州市抗洪抢险救灾指挥工作预案》(市委办发〔2003〕69号)的有关规定实施救灾工作。
(三)突发性地质灾害发生后,按市政府办公厅《杭州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杭政办函〔2004〕146号)的有关规定实施救灾工作。
(四)市级有关部门应根据本预案结合各自职责制定相应预案。各区、县(市)政府要制定本地区相应的救灾应急预案,报省、市有关部门。
(五)在重特大自然灾害救助过程中,发生本预案未明事项,由救灾指挥部临时予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