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1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1日)宣布失效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老龄工委
关于2004—2005年为老年人办实事意见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4]19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老龄工委拟订的《2004—2005年为老年人办实事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2004—2005年为老年人办实事的意见
(杭州市老龄工作委员会 二00四年四月十二日)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老龄工作委员会〈2004—2005年为老年人办实事的意见〉的通知》精神(浙政办发〔2003〕56号),确保为老年人办的各项实事得到有效落实,促进我市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不断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兴办老龄事业,根据《杭州市老龄事业“十五”发展规划》,结合我市实际,现就2004-2005年我市为老年人办实事的内容、责任部门及工作要求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事项目和责任部门
1、建立覆盖全市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认真贯彻执行市政府《关于市区征用土地农转非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的若干意见》(杭政〔2003〕7号),督促有关城区对劳动年龄段内的农转非人员实施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对劳动年龄段以上的被征地人员,因地制宜,采取积极的措施,实施基本生活保障。
责任部门:市劳动保障局、市民政局。
2、加快实施农村五保老人和城镇“三无”老人集中供养工作。全市2004年年底集中供养比例要达到60%以上,2005年基本达到80%。农村五保老人的年供养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当地农民上年人均收入的60%,城镇“三无”老人的供养标准适当高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同时在集中供养的老年人中,提倡通过力所能及的种养殖劳动来提高生活水平。对于不愿进敬老院的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老人,要加强联系,签订户院挂钩协议,落实责任。
责任部门:市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