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进一步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政策
1、外地户籍人员参加杭州市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要求将外地的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转入市区的,必须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前参加杭州市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7年(含7年)后方可办理;萧山、余杭区及各县(市)户籍人员参加杭州市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要求将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转入市区的,必须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前参加杭州市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5年(含5年)后方可办理。未达到上述规定条件的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其在杭州市区参保后建立的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回其原参保所在地;无法转移的,其在杭州市区参保的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外地户籍人员参加萧山、余杭区及各县(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外地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的转移政策,由萧山、余杭区及各县(市)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杭州市区的规定另行制定。
2、杭州市区户籍,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规定年限的,允许其继续按个体劳动者办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直至缴费年限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规定年限。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从缴费年限符合规定条件并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次月起享受。
3、用人单位应依法及时办理单位职工登记参保手续。对实行由地税部门按用人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办法后,用人单位因各种原因未及时办理职工参保登记手续及缴费的,在跨年度办理登记手续和缴费时,应按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补缴单位和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全部缴费额。
4、在外地按“低标准缴费”政策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参加杭州市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应按有关低标准享受的规定核减养老保险待遇,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制定。
三、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
要按照《
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进一步强化和落实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和财政专户管理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养老保险基金。要继续坚持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与财政部门按季对帐制度,并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基金管理使用情况。要进一步加强对基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保证基金专款专用,杜绝挤占挪用养老保险基金问题的发生。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使用支付养老保险基金。养老保险基金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保值增值。
进一步加大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清欠力度。地方税务机关对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要逐户审核,建立专门的欠费记录并实行动态跟踪,督促欠费单位按照制订的清欠计划尽快补清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对有能力却不完成清欠计划的企业,要依法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