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复查申请书后,应当在10日内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书面通知复查申请人。
第二十五条 土地登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作出暂缓登记的决定,并向土地登记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一)非法转让、出租、抵押土地或违法用地,尚未依法处理的;
(二)土地权属有争议,尚未解决的;
(三)因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被依法查封等原因而限制土地权利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暂缓登记的情形消除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予以核准登记。
第四章 登记和发证
第二十六条 公告期满后,凡符合土地登记条件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经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制作土地登记卡,颁发、更换、变更、注销土地证书。
土地登记卡和土地证书是土地权利的合法凭证。土地登记卡和土地证书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以土地登记卡记载的内容为准。土地证书遗失、损毁的,当事人应当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原办理土地登记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补发。
第二十七条 土地登记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土地权利人的姓名、名称、地址;
(二)土地权属性质、来源;
(三)土地座落、四至及所在图幅号、地籍号;
(四)土地用途、面积、等级、地价;
(五)使用期限、终止日期;
(六)登记日期;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八条 按照《
杭州市土地管理规定》第
二十三条规定建造多层和高层公寓的,按每户住宅的分摊面积确认土地使用权,并进行登记。
第二十九条 农村村民按规定可以建造的单体或联体住宅,应当按照一户只能拥有一处法定面积标准范围内的宅基地的原则,确认集体土地使用权。
农村村民合法使用的宅基地为一户一处,但面积超过法定面积标准的,按法定面积标准确认集体土地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