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依法抵押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提交土地使用证原件、抵押主合同、抵押合同、土地资产评估报告或抵押双方土地资产估价协议书;依法抵押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供被抵押土地的集体土地所有者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设定其他土地他项权利的,应当提交土地使用证原件、他项权利取得合同等资料;
(七)以其他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提交合法的权属来源证明和其他有关文件。
前款规定的土地使用权改变土地用途的,还应提供规划等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十四条 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或依法独立使用的地下空间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批准使用或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有偿使用费之日起30日内,向土地所在地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应当在签订合同之日起15日内,向原办理土地登记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他项权利设定登记:
(一)依法抵押土地使用权的;
(二)依法出租土地使用权的;
(三)设定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他项权利的。
同一宗土地设定若干抵押权的,应当分别按申请受理的先后顺序办理土地他项权利登记。
第十六条 已经登记的土地权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应当向原办理土地登记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一)因划拨、出让、作价出资(入股)、调整、交换土地及征用土地引起土地权属变更的;
(二)因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引起权属变更的;
(三)因企业重组或改制引起土地权属变更的;
(四)因买卖、转让、分割地上建筑物等引起权属变更的;
(五)因继承、析产、赠与等引起土地权属变更的;
(六)因处分抵押房地产引起土地权属变更的;
(七)其他原因引起土地权属依法变更的。
第十七条 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土地所有者、使用者或他项权利当事人应当向原办理土地登记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土地用途依法改变或改变土地利用状况的,土地所有者、使用者或者他项权利当事人应当依照前款规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