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土地他项权利的登记申请人为相关权利人;
(八)购买房屋涉及的分摊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人为购房人。
第十条 土地登记申请人可以委托他人申请登记或委托土地登记代理机构申请登记。委托他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土地登记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第十一条 申请土地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土地登记申请书;
(二)土地登记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个人须提供身份证明或户籍证明;单位需提供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及法定代表人证明。境外企业、组织提供的身份证明应按规定经过公证机构公证);
(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属于共同使用一宗土地的,还须提交共有人共同使用该宗土地的约定、协议等资料;
(四)有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应当提交其合法产权证明;
(五)需要提供图件资料的,应提供有资质的土地勘测机构出具的测绘资料和宗地图;
(六)需要缴纳土地税费的,应当提交税费缴纳证明;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因历史沿革的原因导致原有土地权属证件不全或证据不足的,还应提交土地权属来源和权属演变的书面报告以及法律责任的具结保证书。
第十二条 土地登记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一)申请人的名称、地址;
(二)土地座落、面积、用途、等级;
(三)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他项权利权属来源;
(四)申请人的签名盖章;
(五)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十三条 申请人提交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的用地文件和
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二)使用集体土地进行非农建设的,应当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的用地文件和土地使用合同;
(三)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的用地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金和契税支付凭证;
(四)以入股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的用地文件、土地使用权入股的批准文件和入股合同;
(五)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提交土地租赁的批准文件、租赁合同和年租金缴付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