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杭州市土地登记办法(2011)(发布日期:2011年1月16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1日)废止杭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203号)
《
杭州市土地登记办法》已经2004年6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 茅临生
二00四年六月二十九日
杭州市土地登记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土地登记,保障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所有者、集体土地使用者和土地他项权利当事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土地登记。
确认林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水面和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杭州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范围内的土地登记工作。萧山区、余杭区的土地登记权限,按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各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土地登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