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杭政函[2004]9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自1998年我市推行政务公开以来,各级各部门积极行动,通过各种途径,采取多种方式,建立一系列政务公开的制度和规范,增加了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为全市经济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发挥了有效的保障作用。根据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为进一步贯彻民主和法治精神,实现“为民执政、科学理政、依法行政、从严治政”的政府管理目标,现就我市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为目标,以公开透明、依法行政和勤政廉政为基本要求,建立公正透明的行政决策、运行工作机制,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切实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提高行政效能,更好地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服务。
(二)基本原则。政务公开是指运用行政权力办理的与人民群众利益相关的各项行政事务和社会事务,除属于国家规定保密的外,都要向社会和群众公开,以接受监督。
实行政务公开坚持以下原则:
1、依法公开。凡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向社会公开的必须公开。
2、真实准确。政务公开的内容应当真实可信。
3、讲求时效。政务公开的时效性内容常年公开,经常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
4、利于监督。政务公开的形式要有利于人民群众行使监督权。
二、政务公开的扩大范围
根据我市推行政务公开工作的实际,除各级国家机关、政府部门必须实行政务公开外,受市级政府部门依法委托履行行政职能的基层(事业)单位也应按照政务公开的基本要求,实行政务公开。
三、政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一)市、区(县)政府政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1、政府规章和政策性、规范性文件;
2、关系本地区改革和发展的重大事项;
3、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4、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5、政府投资和财政资金使用的重大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