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认真开展行政许可事项的清理,做好规范设置工作。
1、严格依法行政。根据《
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对我市各部门现有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全面清理,对不按《
行政许可法》规定设置的行政许可事项予以调整或废止,严格按照行政许可规定和条件设立审批事项。对取消审批后还需通过其他方式监管的非行政许可事项,要制定监督制约和后续监管措施。
2、做好对口衔接。根据我市实际,在国务院和省政府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工作的基础上,结合对行政许可事项的清理,继续削减行政审批事项。同时,做好国务院和省政府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衔接工作,防止管理工作缺位、失管。
(二)健全工作制度,规范审批行为。根据《
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各行政许可审批机关要建立健全统一受理、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网上公布和受理,审查、告知和听取意见,延长期限批准,听证规则,招标拍卖、考试考核、检验检测检疫工作,行政许可决定公布,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行政许可责任追究等8项配套制度。
1、健全受理制度。对同一行政许可事项,行政许可审批机关应当确定一个内设机构,负责受理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咨询及审批决定的送达;由两个以上行政审批机关实施的同一许可事项,由牵头机关设立受理窗口,并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具体操作办法。申请事项受理后,受理方应出具书面受理凭证;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行政审批或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行政机关应当场告知,并出具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具体指导,做到当场告知或5日内一次告知。要结合机关办公业务系统建设和政府门户网站应用,实行网上公布办事指南、下载表格、受理反馈,以方便公众,提高效率。
2、依法审查审批。按照《
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对按规定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许可事项,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申请的决定;需要进行实质性审查、核实的,应当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核实,不得随意增设审批条件;需要实地核查后才能作出决定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进行实地核查;对情况复杂或重大,有争议或经审查后不准予的行政许可事项,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充分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申辩,并由行政审批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外,凡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许可审批机关必须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